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实施本地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并及时组织黑臭水体整治,综合评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黑臭水体总体整治完成后,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黑臭水体及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等的日常巡查和清理,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