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建设垃圾焚烧设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等措施,确保生活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