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排水管网、箱涵、明渠等排水设施进行疏浚和维护,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