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沱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的排污口调查,对排污口情况登记造册,实施规范化整治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