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加强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及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