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
(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推动磷矿开采项目逐步搬迁或者退出,禁止新建磷矿开采项目;
(三)强化工业领域总磷污染防治,禁止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
(四)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新增磷石膏实现产消平衡,并按照要求削减磷石膏堆放存量,实施涉磷石膏堆场规范化整治,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监督磷石膏堆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冲洗废水处理等措施达标排放,禁止偷排和漏排;
(六)其他特别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