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四)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