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四)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分布及水质监测状况;

(五)排污口更新情况;

(六)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八)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九)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