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四)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分布及水质监测状况;
(五)排污口更新情况;
(六)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八)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九)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