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沱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规划和拟定的禁止、限制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调整。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行业、企业,应当采取限期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