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沱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规划和拟定的禁止、限制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调整。

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行业、企业,应当采取限期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