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直接从沱江流域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