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相关技术规范,依法按照权限划定和调整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