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