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沱江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