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等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等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