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水环境保护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