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