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破坏沱江流域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发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并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