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