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