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