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经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