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Article 21Repeale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