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