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