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工作。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