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