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依照居(村)民公约,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