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处置狂犬,查处因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售犬,违规携犬外出、进入公共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处置流浪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管理、疫病防治及犬类易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机构狂犬病门诊建设,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犬伤患者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狂犬病应急处置防治知识宣传。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