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收容、没收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领养。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等参与犬只收容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