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保护环境卫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