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等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四)犬只免疫接种信息;

(五)因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