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登记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置。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