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补办、注销养犬登记手续:(一)养犬人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的;(二)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三)犬只电子标识、犬只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四)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