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有安全护卫工作需要;(二)具备养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三)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五)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