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安全护卫工作需要;

(二)具备养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