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四)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