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治安重点保护单位除外。

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