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