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特点和全国、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布局的要求,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对本区域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