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土流失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租赁给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租赁合同。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租赁合同中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履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