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合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