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