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