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