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