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