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二)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