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