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