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