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